本招标项目 闽清县七都全民健身文体公园项目(施工)已由 闽清县发展和改革局以 梅发改审批〔2024〕160号、梅发改审批〔2025〕164号批准建设, 建设单位为 闽清县塔庄镇人民政府, 建设资金来源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招标人为 闽清县塔庄镇人民政府, 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 福州市谦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2.1. 工程建设地点:闽清县塔庄镇;
2.2. 工程建设规模:
项目包括凤栖山步道、秀洋广场、体育公园改造、坪洋公园至坪洋桥增设沿溪步行道、三处观景平台、停车场、现状桥梁外表喷涂翻新、两处垂钓平台、鱼鳞坝、凉亭和可移动景观亭、架空栈道、水上骑行平台等项目及完善周边配套基础设施。
2.3. 招标范围和内容:
(1)工程类别:园林绿化工程
(2)招标类型: 专业承包;
(3)招标范围和内容:
闽清县七都全民健身文体公园项目施工,项目包括凤栖山步道、秀洋广场、体育公园改造、坪洋公园至坪洋桥增设沿溪步行道、三处观景平台、停车场、现状桥梁外表喷涂翻新、两处垂钓平台、鱼鳞坝、凉亭和可移动景观亭、架空栈道、水上骑行平台等项目及完善周边配套基础设施等招标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具体以招标图纸为依据,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其中,用于确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称等级的相关数据:
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办风景〔2018〕11号)中相应规模标准规定的特征描述,工程规模:单项合同额> 1200万元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用于确定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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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25314417元;
2.5. 工期要求:总工期为120个日历天; 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
2.6. 标段划分(如果有):/;
2.7.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城市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13-90-2007、建设部备案号J11075-2007)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合格有效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其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相应的承包内容。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园林绿化专业高级职称。
3.3.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本招标项目应用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值。(采用简易评标法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3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50分)。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
3.5.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0个;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3.6.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7. 其他资格要求:
(1)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2)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
3.8. 本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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