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前旅游大道(花都水厂进厂路-菊花石大道)新建DN1800-DN2200给水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山前旅游大道(花都水厂进厂路-菊花石大道)新建DN1800-DN2200给水管道工程已由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408-440114-04-01-421033)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市花都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 , 招标人为广州市花都自来水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建设地点:广州市花都区。
2.2 项目规模:本项目沿山前旅游大道(花都水厂进厂路-菊花石大道段)新建DN1800-DN2200供水管道,设计起点位于山前旅游大道与花都水厂进厂路交界处,与现状DN2200供水管道连通,设计终点位于山前旅游大道与106国道(菊花石大道)交界处,与106国道(菊花石大道)在建DN1400供水管道连通,沿途配套新建DN1000预留管道,管道总长度3.90公里。项目供水管道主体管材采用焊接钢管,沿线设置排气阀、排泥阀、检修阀、预留口等管道附属设施。具体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2.3 最高投标限价:75050114.66元,其中安全防护措施费1754193.91元,暂列金额5715042.19元,纳土费2022003.12元,耗水费1574549.01元。
2.4 计划工期:施工工期为390天,具体以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开工之日起计算.
2.5 招标内容:本项目实施内容为山前旅游大道(花都水厂进厂路-菊花石大道)新建DN1800-DN2200给水管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主要包括的工程施工工作内容如下:
(1)负责全过程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等承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路面修复、树木迁移、道路及原路设施安全评估、交通疏解、新装管道试压、冲洗、消毒、配合联合运转调试等工作。
(2)负责全部施工范围内施工放线、地下管线会签交底工作;办理本项目安全质量登记监督备案、办理取得项目监管部门的开工批复;项目涉及高速路、铁路、河涌、城市绿化范围的,应编制专项评估及保护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报相应权属单位审批,完善开工前准备工作。负责各项水务质监、水投集团和属地监管部门要求的在建工地视频监控等信息化建设。
(3)负责全部施工范围内安全文明措施、临时及永久路面修复、现状设施查探及地下管线保护、拆除或废除旧管、迁移相关管线的土建和管道安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遇燃气、电力通信、航道、石油、地铁、高速路等重点设施,应积极协调对应的管理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及施工过程中的监测等工作。
(4)落实海绵城市、环境保护、工程验收、移交、工程结算、档案资料移交等施工过程管理,竣工图编制(竣工图必须是根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重新绘制的图纸),配合树木迁移及保护。
2.6 标段划分:1个标段。
2.7 承包方式:本工程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包括:包工、包料(甲供材料除外)、包施工措施、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包总承包服务、包竣工图编制、包保修、包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包干,总价措施项目合价包干,甲供材料保管费、预算包干费、水务摄像监控系统费用合价包干。耗水费结算时凭计算依据及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实支付。余泥渣土应运送至合规的消纳场所予以处置。建筑垃圾消纳费不得超出区国资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23.34 元/m³),在结算时,建筑垃圾消纳费及余方弃置费用需依据消纳合同、电子联单、有效的发票以及确认运距签证等资料(以上资料须同时具备)据实结算。
3.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投标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
3.1 投标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按国家法律经营。
3.2 投标申请人需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3 投标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申请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
注:(1)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申请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3.4 对投标申请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1)投标申请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且为投标人本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
(2)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1)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广东、北京、福建、四川等地二级建造师已实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下载、签字等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相关文件。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纸质证书未作废的,资格审查时不得以投标申请人未提供电子证书为由,认定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不通过。
若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申请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申请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申请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3.5 对投标申请人拟派专职安全员的要求:
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名,且均须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类)。
3.6 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投标申请人自2021年 1月 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业绩(单项合同造价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给水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指金额)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
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业绩,不作为业绩证明。
注:(1)类似业绩证明的信息须明确显示该业绩项目名称、中标价、规模(指金额,造价规模以给水管道部分造价金额为准)等信息。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须另提供可证明的其他资料。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不作为类似业绩证明。类似业绩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一并进行公示。
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
3.7 提交社保文件的要求
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及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须提供离投标截止时间最近的至少1个月(时间为:2025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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