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东风村广州大道南1218号地块复建安置房项目第三方检测及监测服务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广州市海珠区东风村广州大道南1218号地块复建安置房项目第三方检测及监测服务已由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分别以项目代码: 2409-440105-04-01-271455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广州新中轴海珠片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城中村专项借款和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第三方检测及监测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招标项目概况
2.1.1招标项目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东风村广州大道南1218号地块复建安置房项目第三方检测及监测服务
2.1.2建设地点:广州市海珠区东风村。
2.1.3工程建设规模:项目地处广州市海珠区东风村广州大道南1218 号地块,征地面积约11.39亩,用地面积约4581平方米。本项目拟建设安置复建物业1栋,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0883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824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2638平方米。建筑层高≤10层,下方有1层地下室。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具体以规划部门批复为准。
2.2招标范围
2.2.1招标范围及内容:
(1)第三方检测服务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实体检测、常规见证材料检测、道路给排水及海绵城市工程检测、园林绿化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室内环境现场检测、智能检测、门窗检测、防雷检测、消防检测、人防设备安装质量检测等内容(具体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为准)。服务范围除以上工程检测、试验工作外,还包括:①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工作的协调,申报检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检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②在进行检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③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
(2)监测服务包括基坑监测、主体沉降观测、高支模监测及管线位移等监测及相关申报监测技术成果审批服务,以便为安全施工及工程验收提供依据,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为准。除以上工程监测工作外,还包括:①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监测工作的协调,申报监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监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②在进行监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项协调配合工作的费用。③根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高大模板实时监测管理平台的通知》要求,中标单位需配合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承包人需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规定,开通基坑及高大支模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账号,配备能实时上传监测数据的相关仪器设备,并将本项目相关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广州市高大模板实时监测管理平台。
其他工作具体详见委托人要求及合同约定。
2.2.2服务期限:从中标单位进场至所有服务项目完成并通过终审验收为止,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发出要求开始的日期为准,服务周期必须满足实际施工要求,包括施工准备阶段及施工全过程及竣工验收后需完成的相关服务。
第三方检测工作进度必须满足现场施工和甲方的要求。
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调整工期,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的调整作出相应的执行计划,施工进度变化导致工期缩短或延长,双方均不主张价款调整和索赔。
2.2.3最高投标限价:1041640.05元(其中:第三方检测费最高投标限价为:859115.51元;监测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82524.54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投标人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国家法律经营。
3.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1)、(2)、(3)项条件:
(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以下资质(①或②):
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或专项资质证书(专项资质证书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等),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应覆盖本次招标主要内容: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以内。
注:相关资质标准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执行。
(2)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以下资质(①或②或③):
①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②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及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
③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分项)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或以上资质及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
注:①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②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注:(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规定)]。
(3)投标人具备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计量认证证书需在有效期内;(认证范围须覆盖本次招标的主要内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材料检测、工程监测,如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的认证项目与上述名称不同,但表达的意思一致也视为满足该项条件)。
3.3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若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须是联合体主办方正式员工)。
3.4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见招标公告附件二)。
注:①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须以承担第三方检测任务的单位为主办方。联合体应当在投标登记前组成,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主办方和联合体主办方与成员各方权利义务,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承接第三方检测、监测任务的成员单位。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投标截止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须联合体各方均盖章外,其余文件均可由联合体主办方盖章。
③联合体各方(包括主办方及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其他要求:
3.5.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5.2投标人已出具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详见附件一)。
3.5.3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未因以往检(监)测工作中存在伪造检(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检(监)测报告的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投标人声明》中承诺)。
3.5.4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七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5投标人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本项评审投标人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3条单列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4.投标人投标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投标登记时提供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如到期未延续,必须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说明,否则视做无效证件:
4.2.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2.2投标人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有效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有效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登记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委托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4.2.3投标人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2.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职称证、有效的第二代身份证)。
5.投标登记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且投标登记资料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申请人,请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2025 年 1 月 27 日到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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